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聲請人 郭啓淵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姓名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並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為「郭啓淵」,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若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為「 郭啟淵 」,請重新提出聲請狀。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