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15號聲請人 謝招治 相對人 謝德寶
謝江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對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乙○○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為相對人丙○○、生母為相對人甲○○,且聲請人自幼即由相對人扶養,惟因聲請人之伯父 謝得勝 持不實之出生證明書及出生登記申請書,為聲請人辦理出生登記,將聲請人之父親登記為謝得勝,母親登記為謝得勝之配偶 謝華羗 ,以致聲請人戶籍登記之父母與親生父母並不一致。 嗣經鈞院 以104年度親字第37號、105年度親字第16號判決,確認聲請人與謝得勝及謝華羗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聲請人已依該確定判決辦妥戶籍登記。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親子關係存在,而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存在,不惟影響雙方之身分,且有關於雙方因該身份而產生之法律關係亦將隨之而變動,亦影響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父母子女之戶籍登記,是聲請人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親子關係存在,將影響聲請人戶籍登記及所衍生繼承及扶養等法律效果等語,並聲明: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相對人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二、相對人丙○○、甲○○等則以:伊等對聲請人檢附DNA親子鑑定報告內容均不爭執,請求法院合意裁定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乙○○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案外人謝得勝(已殁)、謝華羗所生之女,惟於案外人謝華羗對聲請人已另案提起確認其與謝得勝與聲請人間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聲請人亦反請求確認與謝得勝(已殁)、謝華羗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嗣經本院於105年3月24日以
104年度親字第37號、105年度親字第16號判決確認案外人謝得勝、謝華羗與聲請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該民事判決並於105年4月21日確定,經聲請人於105年5月13日憑上揭民事判決刪除戶籍登記之父、母姓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出生登記申請書、本院104年度親字第37號、105年度親字第1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堪認為真正。
四、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且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亦有明示。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乃相對人所生,原出生戶籍資料登載與事實不符,認有起訴確認兩造親子關係存在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上情,與戶籍資料不符,則聲請人因該親子關係有無,所生諸如繼承之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屬不明確,致聲請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之狀態,可藉由法院以確認判決除去,足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再子女身分之確定涉及公益,非當事人所得處分之事項,惟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提起確認之訴所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並無爭執,且於調解時 陳明 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見調解卷第19頁),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
五、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親生父母為相對人丙○○、甲○○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北榮民總醫院親子鑑定報告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而上開親子鑑定報告結論分別略以:「根據以上之結果分析,不能排除丙○○與乙○○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指數(CPI值):0000000.6551。親子關係概率(PP%值):99.99995%。」、「根據以上之結果分析,不能排除甲○○與乙○○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指數(CMI值):59307.1976。親子關係概率(PP%值):99.9983%。」,有該親子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7、18頁),足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準此,聲請人既為相對人等所生,兩造間存有真實血緣關係,則聲請人請求裁定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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