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慧 即揚良科技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捌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