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國朝 、 葉玲玉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