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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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鼎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德志 被上訴人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肆拾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拾叁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