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周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玖公克,包裝重零點參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合計毛重柒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除聲請人所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六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合計淨重0‧一九公克,包裝重0‧三八公克,有該局(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六號卷第二十八頁可稽,應予以更正外,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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