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債權人太宇尊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景智 上列債權人太宇尊爵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賴張淑眞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賴張淑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依上開查詢結果,聲請改列債務人。
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民法第1153條參照)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