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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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信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信宇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原設籍於臺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且因住所不明,經戶政機關逕登記戶籍為「臺中○○○○○○○○」,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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