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林淑全
振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秉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原告3項訴之聲明合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8,697元(損害賠償278,000元+662,397元+修繕擋土牆並設置防災措施所需費用1,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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