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覃麗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臺幣叁佰貳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