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3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芳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348號)
(一)債務人林芳妃於民國94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8日止累計123,164元正未給付,其中44,901元為本金;77,679元為利息(2005/12/6~2015/05/28);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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