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0號至第7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鄭忠金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如附表所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之處分,陳鄭忠金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認為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鄭忠金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分別為裁罰。
二、訊據受處分人堅詞否認有各該違規行為,辯稱:該車輛是伊兒子 陳國清 使用,伊兒子借給朋友 魏柏凱 ,本件違規之實際行為人均為魏柏凱,應由其繳交罰鍰,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㈠原處分機關認為如附表編號19、27至42、44、45、59至64
等25筆處分,於民國100年10月6日送達與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於100年11月8日聲明異議,已逾越法定期日。然依卷附受處分人100年10月6日聲明異議狀所載:兒子將車輛借予朋友魏柏凱使用,期間違規罰單件數多達81筆,除17筆未過期罰單已轉歸責行為人外,另有裁決書41件、未附裁決書23件(合計64件)…請將違規行為歸責行為人等語,該書狀同日由原處分機關收受,有該機關收狀戳記可按。
可見受處分人在100年10月6日,即已對本件附表所示共計64筆處分聲明異議。而有關附表編號19、27至42、44、45、59至64等25筆處分,送達日期為100年10月6日,編號47至58等12筆處分,送達日期為100年11月8日,其餘27筆處分,送達日期為100年10月6日,既為原處分機關移送書所確認的事實。受處分人於100年11月8日,亦再具狀聲明異議,該書狀同日由原處分機關收受,有該機關收狀戳記可按。綜此可知,受處分人均係在收受各該裁決處分後的當日,即具狀聲明異議,並無原處分機關所指逾越法定期間之事,合先說明。
㈡按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處罰
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車輛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該車輛有附表所示的各該違規事實,經舉發後,受處分人並未於各該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向原處分機關陳明實際駕駛人之事實,為受處分人於本院調查時所坦認,並有該車輛車籍資料及各該裁決書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據以對受處分人裁罰,於法固無不合。
㈢惟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之文義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況若舉發通知單送達時,已逾通知單所定之到案期日,則因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即未生失權之效果。如此一來,將使有無失權之效果取決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之遲速,如送達在到案期日前者,即生失權效果;送達在到案期日後者,即不生失權效果,顯失公平(尤其若舉發通知單送達時,恰係通知單所定到案期日之同日或前一日,將使受處分人因無法及時告知應歸責他人之狀況,而承受失權之不公平結果)。如採「失權效果」之見解,無異剝奪受處分人得舉證免罰之權利,此應有法律明文始能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參照)。申言之,本條項規定應僅屬處罰機關得為實體上處罰之依據,並課予受處罰人適當舉證之義務,縱有違反亦不生失權之效果;處罰機關於裁決前,乃至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中,仍應依違規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及責任條件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是依前揭說明,尚無法因受處分人逾期辦理歸責事宜,即率予剝奪其得舉證免罰之權利。
㈣而受處分人辯稱該車輛係其子借予友人魏柏凱使用,其並
非附表所示各該違規行為時的駕駛人等情,則據證人魏柏凱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受處分人是伊朋友陳國清的母親,有向陳國清借用過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伊100年8月7日入監前,差不多借用1年左右,伊借用車輛南北跑,伊願意把所有罰單繳掉,只希望可以讓伊分期等語明確。而本院審酌在附表所示各該違規行為時,受處分人是年近七旬的婦人,再參酌附表所示未依規定繳費的違規地點,又確是在國道高速公路各該收費站,以及證人又自承願繳付本件罰鍰,認為受處分人所稱並非實際駕駛車輛之人,本件違規行為的駕駛人是魏柏凱乙節,可堪信實。
㈤就附表編號1至18、20至64所示各該違規事實,法條所規
定的裁罰對象均係汽車駕駛人。準此,本件受處分人雖逾期辦理歸責事宜,然經本院上揭調查結果,受處分人並非實際的駕駛人,則其並無違反法律上義務,按上說明,上開行為實無可歸責於受處分人,是原處分機關對受處分人加以裁罰,即難認允洽。
㈥就附表編號19的違規事實,法條規定的裁罰對象雖係汽車
所有人。惟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參照)。查前揭自用小客車在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雖登記車主為受處分人,然有關車籍資料之登記,僅屬監理機關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得據此認定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即為汽車的所有權人,有關汽車所有權的歸屬,仍應依民法之規定。本院審酌受處分人一再主張該車輛均係其子陳國清使用,而依證人魏柏凱前揭於本院調查時所述,亦係自陳國清借用該車輛,可見受處分人始終未實際管理使用該車輛,加上受處分人係年近七旬之人,並無使用該車輛的必要,則受處分人極有可能僅係出名登記之人,而非真正的車輛所有權人。
況且,該車輛自購入後,受處分人並未實際管理使用,則其對該車自無從加以掌控,亦難認其有何故意、過失致該車未依規定接受定期檢驗,依上開說明,自難據以對受處分人為裁罰。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而分別據以裁罰,均有未合。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撤銷,並另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附表┌──┬──────────┬───────┬────────┐│編號│裁決書字號及裁決日期│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及裁│││││罰金額│├──┼──────────┼───────┼────────┤│1│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P070943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2│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P061827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3│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41038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4│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Q031259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5│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41033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6│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AQ149711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7│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Q031246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8│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P070920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9│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41015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0│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AQ149643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1│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41011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2│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P061790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3│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40993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4│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P070908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5│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Q031233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6│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AQ149607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7│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40988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8│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P061773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300│││││元│├──┼──────────┼───────┼────────┤│19│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不依限期參加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00-000000000號│期檢驗│條例第17條第1項│││││罰鍰新臺幣1,200│││││元,並自100年9月│││││30日起註銷汽車牌│││││照│├──┼──────────┼───────┼────────┤│20│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DP031036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21│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CQ036137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22│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CR035496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23│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EQ017389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24│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Q030422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25│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39990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26│100年10月6日北市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P068965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27│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39653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28│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39652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29│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39640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0│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AQ142711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1│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Q030145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2│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39631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3│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Q030136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4│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AQ142688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5│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39630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6│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AQ142687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7│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P068215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8│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39610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39│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Q030105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40│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P068219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41│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39589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42│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CQ035450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43│100年8月8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1AG560786號│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44│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FQ029602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45│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ZBQ039038號│費之公路不依規│條例第27條第1項││││定繳費│罰鍰新臺幣4,500│││││元│├──┼──────────┼───────┼────────┤│46│100年8月8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1AG557735號│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47│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11859│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48│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11944│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49│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10013│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0│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10132│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1│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10133│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2│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09483│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3│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09482│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4│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09481│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5│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09575│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6│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09574│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7│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09670│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8│100年10月27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催字第裁22-1CTA09671│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號│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59│100年9月30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1CTA08657號│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60│100年9月30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1CTA08658號│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61│100年9月30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1CTA08749號│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62│100年9月30日北市○○○○道路收費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1CTA08750號│處所停車經催繳│條例第56條第2項││││不依規定繳費│罰鍰新臺幣300元│├──┼──────────┼───────┼────────┤│63│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行駛快速公路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D00000000號│依號誌指示行車│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罰鍰新臺幣4,500│││││元,記違規點數1│││││點│├──┼──────────┼───────┼────────┤│64│100年9月30日北市裁催│汽車駕駛人行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字第裁22-A00000000號│速度,超過規定│條例第40條、第63││││之最高時速未滿│條第1項第1款││││20公里│罰鍰新臺幣2,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