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明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明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明和因竊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7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