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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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鐘亞庭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 律師被告時光之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24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