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高慶堂 被告俊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2,3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