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14號聲請人乙○○即 吳東泰 之.
丙○○即吳東泰之.甲○○即吳東泰之.兼上一人丁○○即吳東泰之.法定代理人並兼前二人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至│30│30000│││││89ND-0000000-0││││├──┼───────────────┼─────────────┼───┼────┼───┤│002│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40│400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5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