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原名李熙明戊○○丁○○選任辯護人 曾培雯 律師
鄧湘全 律師被告乙○○
己○○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中華民國97
刑事第十六庭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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