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1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82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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