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張宏瑋於99年間曾參與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成立,然相對人繳息至105年3月1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協商方案規定繳款,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相對人張宏瑋於民國92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50元之違約金。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1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已於95年3月1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相對人張宏瑋至民國105年3月1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542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5423元為自92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5年3月19日止之消費款。
五、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4,923元│105.3.20~清償日止│14.99│暨按年息百分││││││之5.01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