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 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翊婷 、 連淑貞 、 林旺水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即繼承林旺水之繼承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旺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林旺水之繼承系統表。
四、債務人林翊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連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