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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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智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3號聲請人暨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被告 游智凱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名稱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