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提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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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提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提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 葉建宏
秦郁喬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警員違法搜索,始因此發現本案作為逮捕聲請人依據之證物,故本案聲請人不應遭逮捕、拘禁,爰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後,業已釋放離去,有其等偵查筆錄及檢察官批示影本可稽,是聲請人現在並未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