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務人莊國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