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調字第134號聲請人 蔡祖恩 相對人 謝凱翔
邱品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且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72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12年6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調解聲請費,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繳費查詢清單為證,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