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4,971元,應徵裁判費64,7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7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