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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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家榆劉燕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年2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2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2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97889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
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二、相對人於94年2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2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81576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15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889元劉家榆即劉燕婷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2新臺幣81576元劉家榆即劉燕婷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889元劉家榆即劉燕婷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81576元劉家榆即劉燕婷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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