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昍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邵良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提出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報表編號:PLR2)。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陳101年1月1日迄今僅在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收入工作2個月及6日等語,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存摺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薪資單等證明文件到院(切勿省略,漏未提出)。
三、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提出目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支付租金5,500元之繳納證明文件(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如係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每人分擔之房租費用為何?又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聲請前2年迄今居住何處,如係租賃他處亦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六、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伙食費4,500元、健保費494元、國民年金400元、交通費1,200元、瓦斯費300、電話費100元、電費800元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有應說明收入之情形,並提出收入證明文件。
八、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之失業之期間、原因,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請一併提出。
九、說明聲請人全戶自99年12月至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
十一、提出聲請人欠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823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