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聲請人 周巧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至89ND-00000000│5│5000││├─┼───────────────┼──────────────┼───┼────┼───┤│2│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至94ND-00000000│5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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