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文政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文政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
857公克,驗餘淨重0.083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