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睿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陳睿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睿昕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512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