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憲指定辯護人施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憲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明憲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卷附相關卷證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其所涉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被告復有因他案逃亡經通緝到案之紀錄,衡情堪認有畏罪逃亡之虞,如以10萬元具保則無羈押之必要,諭令以上開金額具保,嗣因被告覓保無著,不能以具保排除其羈押之必要性,為確保本案審理程序及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100年12月13日起執行羈押迄今等情,合先敘明。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卷附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佐,堪認其涉犯前揭罪嫌確屬重大,且其所涉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被告復有因他案逃亡經通緝到案之紀錄,衡情堪認有畏罪逃亡之虞,顯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均存在,應自101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幸頎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王立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