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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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 陳崇善 律師(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解除委任)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9號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9號案件被告 古偉聰 選任為辯護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充分了解審理過程中相關陳述,以檢視與核對是否與筆錄資料相符,爰依法聲請複製並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古偉聰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29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24日經被告選任為辯護人,嗣於113年8月15日解除委任,是聲請人已非被告之辯護人,自非依法得聲請閱覽本案卷宗之人。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法官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