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69號債權人哥德利華有限公司債權人中薪有限公司債權人友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顧勝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明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明聰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