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聲請人 林蘭芳 上聲請人林蘭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 邱威暢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欣和工程有限公司邱威暢」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票據付款之金融機構,台端登載為「林蘭芳」,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