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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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依凡(原名楊惠芳、楊雅梨瑩)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依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依凡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5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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