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忠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忠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忠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聲請意旨應予更正)、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10年7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
0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參照本條立法理由,宜限於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方能達成由法院審查之目的,僅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既未認定犯罪事實,應不包括在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分別經苗栗地院及本院於附表所示之判決日期,為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均已確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復經苗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105年4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732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附表┌──┬─────┬────────┬───────────────┐│編號│案由│判決日期(民國)│判決字號│├──┼─────┼────────┼───────────────┤│1│違反毒品危│104年9月10日│苗栗地院104年度苗簡字第820號│├──┤害防制條例├────────┼───────────────┤│2││104年12月14日│苗栗地院104年度苗簡字第1124號│├──┤├────────┼───────────────┤│3││105年2月25日│苗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407號│├──┤├────────┼───────────────┤│4││105年5月23日│苗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121號│├──┤├────────┼───────────────┤│5││105年11月21日│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