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
(一)債務人林原德於民國92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93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14日止累計57,908元正未給付,其中21,212元為本金;36,612元為利息(2004/8/2~2014/01/1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