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告 楊淑娟
一、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被告欄位內僅列「被告共四人,請調:案號102年度少調字第1501號」,並未特定為何人(即究竟為該案中之何被告?),且該案為少年事件,則原告所請求之相對人是否具有訴訟能力,亦無從由原告之書狀得知。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當事人姓名,如該被告無訴訟能力,請一併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