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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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陳坤鑒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蔡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