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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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6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志雄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志雄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陳志雄分別向原告下列借貸行為:
⒈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向原告辦理融資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告得於本循環額度內自動轉撥利息,利息併入本金計算,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8日止,借款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月調整加年率0.48%機動計息,目前利息年息3.12%,遇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若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陳志雄僅繳納至111年11月2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999,402元。
⒉於97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4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3日止,借款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季調整加年率0.81%機動計息,目前利息年息2.30%,遇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若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陳志雄僅繳納至111年7月23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85,788元。
⒊於100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1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5日止,借款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月調整加年率1.7%機動計息,目前利息年息3.19%,遇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若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陳志雄僅繳納至111年8月2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36,241元。
⒋於106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31日起至121年3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月調整加年率1.22%機動計息,目前利息年息2.71%,遇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若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陳志雄僅繳納至111年7月3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1,022,218元。
⒌於110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年率0.375%機動計息,目前利息年息2.22%,遇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若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陳志雄僅繳納至111年9月22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70,162元。
(二)惟陳志雄就上開欠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全部借款均喪失期間之利益,陳志雄復於111年7月12日死亡,經本院選任黃子芸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僅為被繼承人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對其生前債務不清楚,對於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不爭執,請鈞院依職權審酌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還款明細及利率資料、本院家事庭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93、95至131、133至137頁),被告未為爭執,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境碩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積欠之本金
利息起迄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1
999,402元
111.09.22~
111.10.16
2.91%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1.10.17~
111.11.14
2.94%
111.11.15~
111.12.14
2.98%
111.12.15~
112.01.15
3.02%
112.01.16~
112.02.14
3.08%
112.02.15~
清償日止
3.12%
2
85,788元
111.07.23~
111.09.30
2.040%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1.10.01~
112.01.03
2.180%
112.01.04~
清償日止
2.30%
3
36,241元
111.08.25~
111.09.30
2.930%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1.10.01~
112.01.03
3.070%
112.01.04~
清償日止
3.190%
4
1,022,218元
111.07.31~
111.09.30
2.450%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1.10.01~
112.01.03
2.590%
112.01.04~
清償日止
2.710%
5
70,162元
111.09.22~
111.09.27
1.97%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11.09.28~
111.12.20
2.095%
111.12.21~
清償日止
2.22%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