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606號債權人SMART家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紀庭 債務人 蔡智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街○○○○號4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