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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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原告 曾子軒 法定代理人 曾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凌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未成年人,即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再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及第105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01年
8月31日,就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426號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於起訴狀之具狀人欄上僅有原告之簽章,未見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亦未載明法定代理人以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予補正。爰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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