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41號原告 林建儒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空間規劃工作室黃啟豪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8,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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