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周志謀 (即 周洛呈 (原名: 周定國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