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3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97年10月14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間,在桃園縣○○鄉○○路○○○號1樓之全訊通訊有限公司(下稱全訊通訊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並代全訊通訊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前開收取貨款之職務上之便,自同年11月7日起至同年月29日間,分別向如附表所示邦奇山腳等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83,050元後,依公司規定須於收取貨款後繳回公司,卻未依規定繳回全訊通訊公司,而於97年11月30日,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全訊通訊公司之負責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歷歷,且有全訊通訊公司出具之銷貨單14紙、業務收款明細、甲○○員工保證書、打卡單、勞工保險加保及退保申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分別見98年度偵字第1935號偵查卷宗,第11至20、28、30至31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甲○○受雇於全訊通訊公司,負責該公司送貨並代向客戶收取貨款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尚值壯年之期,竟未思循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反貪圖一時私利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並應轉交他人之貨款,並考量其犯罪所得、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於犯罪後已與告訴人和解,此有告訴人庭呈和解書1紙可按,信其經此追訴審判,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客戶│銷貨單號│貨款金額│││││(新臺幣)│├──┼────┼───────┼──────────┤│1.│邦奇山腳│Z00000000000J│8,450元│├──┼────┼───────┼──────────┤│2.│北維│Z00000000000N│7,250元│├──┼────┼───────┼──────────┤│3.│大古│Z000000000000│15,600元│├──┼────┼───────┼──────────┤│4.│頂尖│Z000000000000│22,700元│├──┼────┼───────┼──────────┤│5.│頂尖│Z000000000000│2,700元│├──┼────┼───────┼──────────┤│6.│頂尖│Z00000000000Y│25,600元│├──┼────┼───────┼──────────┤│7.│頂尖│Z00000000000K│41,350元│├──┼────┼───────┼──────────┤│8.│合訊八德│Z000000000000│6,150元│├──┼────┼───────┼──────────┤│9.│合訊八德│Z00000000000E│10,850元│├──┼────┼───────┼──────────┤│10.│偉達│Z00000000000V│9,400元│├──┼────┼───────┼──────────┤│11.│ 王明德 │Z000000000000│6,500元│├──┼────┼───────┼──────────┤│12.│益全│Z000000000000│13,150元│├──┼────┼───────┼──────────┤│13.│印尼│Z00000000000C│7,850元│├──┼────┼───────┼──────────┤│14.│ 范文南 │Z00000000000N│5,500元│├──┴────┼───────┴──────────┤│總計│183,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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