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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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6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凱晴 原名 張秀玲 、蘇𡘙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蘇𡘙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
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債務人張凱晴即張秀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