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原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告 陳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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