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539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