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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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李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即8年8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6日│104年5月13日│104年5月15日│├─┬────┼────────┼────────┼────────┤│確│法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定├────┼────────┼────────┼────────┤│判│案號(偵│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決│查、自訴│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機關年度│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案號)│號等)│號等)│號等)││├────┼────────┼────────┼────────┤││確定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0日│104年5月22日│104年5月22日│├─┬────┼────────┼────────┼────────┤│確│法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定├────┼────────┼────────┼────────┤│判│案號(偵│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決│查、自訴│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機關年度│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案號)│號等)│號等)│號等)││├────┼────────┼────────┼────────┤││確定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3日│104年5月11日│104年5月26日│├─┬────┼────────┼────────┼────────┤│確│法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定├────┼────────┼────────┼────────┤│判│案號(偵│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決│查、自訴│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機關年度│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案號)│號等)│號等)│號等)││├────┼────────┼────────┼────────┤││確定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5月23日│104年6月9日│├─┬────┼────────┼────────┼────────┤│確│法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定├────┼────────┼────────┼────────┤│判│案號(偵│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決│查、自訴│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機關年度│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案號)│號等)│號等)│號等)││├────┼────────┼────────┼────────┤││確定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2日│104年6月25日│104年5月25日│├─┬────┼────────┼────────┼────────┤│確│法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定├────┼────────┼────────┼────────┤│判│案號(偵│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決│查、自訴│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機關年度│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案號)│號等)│號等)│號等)││├────┼────────┼────────┼────────┤││確定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16日│104年6月5日│├─┬────┼────────┼────────┼────────┤│確│法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最高地院││定├────┼────────┼────────┼────────┤│判│案號(偵│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決│查、自訴│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2049號(臺南地檢│││機關年度│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104度偵字第12454│││案號)│號等)│號等)│號等)││├────┼────────┼────────┼────────┤││確定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9│2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1日│104年6月23日│├─┬────┼────────┼────────┤│確│法院│最高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偵│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訴字第302││決│查、自訴│2049號(臺南地檢│號(臺南地檢105│││機關年度│104度偵字第12454│度偵字第7979號)│││案號)│號等)│││├────┼────────┼────────┤││確定日期│105年8月11日│106年2月6日│├─┴────┼────────┼────────┤│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