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發票收據或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每月扶養金之給付證明資料。
五、聲請人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及其戶籍謄本。
六、聲請人母親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補提有無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
八、釋明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證。
九、聲請人每月支付債務協商款項之證明資料及是否仍履約中,如已毀諾,自何時起毀諾及毀諾原因。
十、提出互助會死會時間、領取會款及會款用途等證明。
十一、釋明於96年4月15日借款用途及借款入帳帳戶,併該帳戶96年、97年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十二、提出聲請人對債務人 張振榮 之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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